来源: | 作者:创始人 | 发布日期:2026-05-11 | 0 次浏览
2024年1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正式施行,这是该法自1999年颁布以来的首次全面修订。时隔一年多,2025年5月23日,国务院正式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新《条例》从原来的七章六十六条扩充至八章七十七条,对上位法的原则性规定进行了系统性细化和落地。正如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一级教授胡建淼所评价的:中国行政复议制度从1990年《行政复议条例》起步,经历了1999年上升为法律、2007年形成"法律+条例"架构、2024年迎来全面大修——而此次《条例》的紧跟修订,正是推进行政复议制度走向精细化的关键落子。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马怀德教授指出,新《条例》的核心价值在于:它不仅仅是一部程序操作手册,更是一部承载着"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治理理念的制度设计,标志着行政复议的功能定位发生了根本性跃升。
这是最具标志性的变革。原《条例》第一条的立法目的仅围绕"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展开,侧重于"解决已发生的争议"。而新《条例》在总则部分明确提出:
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促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王敬波教授一针见血地指出:过去我们谈行政复议,更多是"事后救济"——老百姓权益受损了,来找个地方说理。但新《条例》把"预防"放在了与"解决"同等重要的位置,这意味着行政复议不再只是一个"裁判员",更要成为一个"防火墙"——在争议发生之前就把火苗掐灭。
这一转变的深层逻辑在于:中国每年行政复议案件数量已超过数十万件,行政诉讼案件也持续高位运行。如果所有争议都等到"对簿公堂"才去处理,不仅行政成本高、司法压力大,老百姓的获得感也会大打折扣。把功夫下在前面,才是真正的"以人民为中心"。
长期以来,实践中有两类争议"想复议却找不到门":
第一类是失信惩戒问题。 近年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快速推进,但"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对当事人的影响往往比一般行政处罚还大——贷款受限、出行受限、招投标受限。然而,《行政处罚法》并未将失信惩戒列入行政处罚种类,导致当事人对失信惩戒措施不服时,缺乏明确的救济途径。新《条例》明确将"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决定或者失信惩戒措施不服"纳入复议范围,填补了这一制度空白。
第二类是教育领域争议。 过去,学生对学校开除学籍、退学处理不服,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后,如果对教育部门的处理决定仍不服,往往"告状无门"。新《条例》首次明确:对教育行政部门就学校开除学籍、退学处理等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这为学生受教育权提供了实质性的救济保障。
此外,新《条例》还将以下情形纳入复议范围:学位授予争议、公务员录用中对违纪处理决定不服、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征收征用补偿协议、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等五类行政协议争议,以及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业主委员会选举等特殊主体的权益争议。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莫于川评价:复议范围的扩容,本质上是在扩大公民权利的"安全网"——过去网眼太大,很多权利掉下去了没人接,现在要把网织得更密。
新《条例》第十八条作出了一项看似细微却影响深远的规定:
被申请人应当指定一至二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为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不得仅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
胡建淼教授对此解读道:过去很多行政机关应诉复议时,只派律师去,机关工作人员"隐身"在后面。结果就是——律师说的和机关想的可能不一样,当事人觉得"你派个外人来敷衍我",对立情绪更重。现在要求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到场,面对面听当事人诉求,有三重效果:
一是增进沟通——当事人看到"管事的人来了",心里的气先消一半;二是促进和解——工作人员了解实情后,当场就能判断能不能调解、怎么调解;三是倒逼纠错——案件审理中暴露出的执法问题,工作人员回去后不得不面对,实现"办理一案、规范一片"。
这一规定的制度深意在于:行政复议不应该只是法律专业人士之间的"技术对决",而应该是行政机关与老百姓之间的"对话与和解"。让行政机关的人坐到台前,本身就是一种态度——我们不是来对抗的,我们是来解决问题的。
新《条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
这在中国尚无统一《行政程序法》的背景下,具有开创性意义。王敬波教授指出:长期以来,行政复议面临的最大困境之一不是"不能复",而是"不知道能复"。很多老百姓根本不知道行政复议这个渠道,或者知道了但不知道去哪里复、多久之内复。现在把告知义务写进《条例》,就等于给行政机关戴上了一个"紧箍咒"——你作出的每一个可能对老百姓不利的决定,都必须顺便告诉人家:你不服可以去复议。
这一规定的实际效果可以预见:随着告知义务的普遍落实,行政复议的申请量在短期内可能会有明显增长,但从中长期看,这恰恰是制度成熟的标志——渠道畅通了,老百姓才会用;老百姓用了,才会信;信了,才会真正把矛盾化解在行政系统内部,而不是涌向法院。
合并审理制度。 新《条例》规定,申请人就同一事实对多个行政行为不服提出复议申请的,或者多个申请人就同一事实分别提出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合并审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洪雷指出:这一制度在实践中最大的价值在于处理群体性争议——比如一个征收项目涉及几百户居民,如果一户一户地审,程序重复、标准不一。合并审理既提高效率,又确保裁判统一,避免"同案不同判"。
附带审查的"补漏"机制。 过去,申请人在申请复议时如果不知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俗称"红头文件"),就没法一并申请审查。新《条例》明确: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发现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但在申请时不知道的,可以补充提出审查申请。王敬波教授评价:这等于给附带审查开了一扇"后门"——你不知道没关系,审着审着发现了,还能补。这弥补了行政相对人因信息不对称而无法充分行使救济权的制度缺陷。
赔偿决定的明确化。 新《条例》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赔偿,且能够确定赔偿方式、赔偿数额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复议决定中一并作出赔偿决定;赔偿数额确有错误的,复议机关可以直接变更。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曹鎏分析:过去实践中大量存在"只撤销不赔偿"或"赔偿多少由行政机关自己定"的问题,老百姓拿到撤销决定后还得另行申请赔偿,程序空转。现在要求"能定就定、该赔就赔",终结了这一困局。
新《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五种复议前置情形(即必须先复议、才能诉讼),但具体如何理解长期存在争议。新《条例》对此作出了精细化界定:
关于"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认定,采取了"折中方案"——既包括狭义的"不予答复",也包括广义的"受理后不处理",同时以保护、许可、给付和信息公开四类职责为限,避免范围过宽。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限定,明确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三种法定不予公开情形,防止行政机关以"信息不公开"为由架空复议前置制度。
此外,新《条例》还补充了"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请期限的情形——如果行政机关没有告知复议权利,导致当事人不知道可以复议而直接去起诉被驳回,这段耽误的时间应当从复议期限中扣除。李洪雷研究员评价:这是对当事人程序权利保护走向极致精细化的体现,体现了"不能让老百姓为行政机关的过错买单"的朴素正义。
综合多位权威专家的解读,此次《条例》修订背后贯穿着一条清晰的主线——行政复议的功能定位正在发生范式转换。
第一层转换:从"事后救济"到"全链条治理"。 过去的行政复议是"出了事再来处理",现在是"事前预防、事中化解、事后治理"三位一体。告知义务是事前预防,调解和解是事中化解,复议建议书和纠错是事后治理。整个争议的生命周期都被纳入了制度视野。
第二层转换:从"个案裁决"到"系统治理"。 新《条例》强化了行政复议建议书制度——复议机关发现行政执法中存在普遍性问题的,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曹鎏教授指出:这意味着每一个复议案件都可能成为一次"法治体检",通过"办理一案"实现"治理一片"的效果。
第三层转换:从"管理本位"到"人民本位"。 降低申请门槛、推行在线复议、明确律师援助、要求机关工作人员到场、把告知义务写进法规——所有这些制度设计,都指向同一个目标:让老百姓觉得行政复议门槛低、渠道畅、态度好、管用。
马怀德教授的总结最为精到:新《条例》的灵魂就是一句话——最好的行政争议化解,不是打赢官司,而是让争议不发生;最好的法治政府,不是能摆平诉讼的政府,而是不需要诉讼的政府。
自2025年7月1日新《条例》施行之日起,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将迎来一场深刻的系统性变革:
对老百姓而言,申请复议的渠道更宽了——失信惩戒、开除学籍、学位争议等过去"够不着"的领域现在都能复议;申请更方便了——在线平台与线下申请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权利更有保障了——行政机关作出不利决定时必须告诉你可以复议,否则就是违法。
对行政机关而言,压力更大了——必须派自己的工作人员上场,不能再"躲在律师后面";执法更规范了——每一个行政行为都可能被复议审查,倒逼执法水平提升;纠错更及时了——赔偿决定必须写清楚,不能再"打太极"。
对法治建设而言,行政复议正在从"配角"走向"主角"——2024年全国行政复议案件数量已突破40万件,远超同期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新《条例》施行后,这一趋势将进一步强化,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的制度目标,正在从纸面走向现实。
正如司法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所言:此次《条例》修订始终围绕"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这一核心目标,将更多行政争议吸纳并化解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努力实现"办理一案、规范一片"的法治效果。
这部《条例》告诉我们一个朴素而深刻的道理:一个好的制度,不应该只是让人在受了委屈之后有地方说理,更应该让人在受委屈之前就感受到公平。从"事后裁决"走向"源头治理",这不仅是行政复议制度的自我进化,更是中国法治政府建设迈向更高水平的重要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