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以期限之尺量法治之行——聚焦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审查规则适用典型案例》的发布,旨在正确适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规定,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及时行使诉权。此次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4个典型案例,为各级人民法院准确理解和适用司法解释提供了具体指引,对规范行政执法、保障当事人诉权、统一类案裁判尺度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二、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重要性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及时行使诉权,以及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制度安排。它对于规范诉讼审理程序、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具有重要保障作用。一方面,合理的起诉期限能够督促当事人依法及时启动权利救济程序,避免行政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提高行政效率,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另一方面,它也为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诉讼时间指引,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典型案例分析
(一)案例一:行政强制拆除主体不明时起诉期限起算点的认定规则
- 案情简介
河南千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包国有农场土地,将部分土地转包后,在剩余土地上建设附属设施开展经营。2020年7月12日至15日,案涉土地上的部分附着物被强制拆除,但有关行政机关均否认实施了拆除行为。2021年12月10日,另案生效判决确认相关行政机关实施了拆除行为。千某公司于2022年3月1日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 争议焦点
千某公司在强拆发生后是否怠于行使诉权,其提起的诉讼是否已经超过起诉期限。 - 裁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中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内容,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的内容,也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送达法律文书,事后又拒绝承认实施该行政行为,当事人不知晓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时,起诉期限不能机械地从行政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而应当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之日开始计算。本案中,千某公司于2022年3月1日提起诉讼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 意义
该裁判规则对于规范行政执法、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统一类案裁判尺度具有指导意义。它明确了在特殊情况下起诉期限起算点的认定标准,避免了当事人因无法确定行政主体而丧失诉权的情况发生。
(二)案例二:行政机关不依职权履行补偿法定职责情形下起诉期限的认定
- 案情简介
2010年3月,呼和浩特市政府作出烟花爆竹生产产业退出市场、生产企业关停的决定。某科花炮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在关停范围内,仅获得部分补偿。由于行政机关既未作出补偿决定又未明确拒绝补偿,补偿争议长期悬而未决。2015年8月28日,某科花炮公司向土默特左旗政府要求给予补偿,未获答复后于2015年9月15日提起诉讼。 - 争议焦点
某科花炮公司的起诉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 裁判规则
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依法应履行的补偿职责不因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而消灭,特别是行政相对人已向行政机关提出履行申请,行政机关更应依法及时履行,故某科花炮公司的起诉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 意义
此案例聚焦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的起诉期限认定规则,明确了行政机关依职权履行法定职责情形下,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不因其怠于履行而消灭,当事人可以在其认为行政机关确定不履行职责之日起依法提起诉讼。这有助于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案例三:起诉期限的起算应当以行政行为已经对外发生法律效力为前提
-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11日,袁某等四人向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综合执法局投诉胡某东违法拆改承重墙。2022年3月4日,崇川区执法局作出《销案审批表》,但未告知袁某等四人。2023年2月16日,崇川区执法局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处理结果。袁某等四人于2024年1月15日提起诉讼。 - 争议焦点
袁某等四人的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 - 裁判规则
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通过一定方式予以外化,行政行为尚未对外发生法律效力时,确定起诉期限起算点的前提条件尚未成就,故行政机关作出内部销案的时间不能作为起诉期限起算点。袁某等四人于2024年1月15日提起诉讼未超过起诉期限。 - 意义
该案例强调了行政行为对外发生法律效力是起诉期限起算的重要前提,保障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和诉讼权利,避免了行政机关通过内部行为规避诉讼监督的情况发生。
(四)案例四:信访维权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起诉期限扣除的法定事由
-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江口县综合执法局扣押杨某民的三轮车,并告知了复议和诉讼权利。2023年7月至2024年1月,杨某民持续信访。2025年5月16日,杨某民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扣押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 - 争议焦点
杨某民的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 - 裁判规则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但信访维权不属于法定起诉期限扣除的正当事由,当事人向有关部门信访,不能产生期限中止、中断的法律效果。故杨某民的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 意义
此案例明确了信访维权不能作为起诉期限扣除的法定事由,避免了当事人通过信访拖延诉讼的情况发生,维护了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四、对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制度的启示
(一)明确起诉期限起算点的认定标准
通过典型案例可以看出,起诉期限起算点的认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送达法律文书,事后又拒绝承认实施该行政行为,当事人不知晓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时,应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之日开始计算起诉期限;当行政行为尚未对外发生法律效力时,不能以内部行为的时间作为起诉期限起算点。这有助于统一司法裁判标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保障行政机关积极履行法定职责
在行政机关不依职权履行补偿法定职责等情形下,明确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不因其怠于履行而消灭,当事人可以在其认为行政机关确定不履行职责之日起依法提起诉讼。这有助于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行政效率,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三)规范信访与诉讼的关系
信访维权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起诉期限扣除的法定事由,当事人不能通过信访拖延诉讼。这有助于维护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严肃性和稳定性,保障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
(四)加强对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司法审查
法院应当加强对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审查,确保当事人的起诉符合起诉条件。同时,在审查过程中,应当结合具体情况,准确认定起诉期限的起算点,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结论
《以期限之尺量法治之行——聚焦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审查规则适用典型案例》的发布,为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制度的适用提供了明确的指引。通过对4个典型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在保障当事人诉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应当进一步明确起诉期限起算点的认定标准,保障行政机关积极履行法定职责,规范信访与诉讼的关系,加强对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司法审查,不断完善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制度,推动法治政府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