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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网络恶意“刷单”第一案:恶意“刷单”1500次 店主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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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224 更新时间:2016年11月18日11:05:33 打印此页 关闭

 【案例简介】

  一名淘宝店店主为了打击竞争对手,雇人疯狂购买对方产品,恶意“刷单”1500多次,最终触发淘宝自动处罚机制,造成对手蒙受损失19万余元。南京雨花台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涉案淘宝店店主等人被以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起诉。该案也是南京市网络恶意“刷单”第一案。

  【律师点评】


  “反向刷单”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规定于《刑法》第276条,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该罪的客体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犯罪行为包括毁坏机器设备行为,以及与之具有同等效果的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而立案标准上,追诉的最低金额为5000元。

  在该案中,淘宝店主以恶意竞争为目的,雇佣他人恶意“反向刷单”,客观上造成对方店铺被淘宝平台处罚并损失19万元的犯罪结果,完全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犯罪构成,以该罪予以追诉应当是恰当的。

  此外,除了在构成犯罪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外,“反向刷单”的行为也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因其行为本身也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故还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本案的侵权方与被侵权方均为淘宝平台内部店家,其行为本身已经破坏了平台上的正常经营秩序,显然也应该受到平台规则的制约,《淘宝网评价规则》就针对同业竞争者恶意评价的行为作相应的约定,对于瑕疵评价信息可以及时删除,对恶意评价人可采取身份验证、屏蔽评论内容、删除评价、限制评价、限制买家行为等处理措施。但是总体而言,处罚力度不大,平台也应当在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上充分发挥其作用,负起相应的社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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