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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微信传销案 打着月入百万旗号敛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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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158 更新时间:2016年11月18日11:02:01 打印此页 关闭


【案例类型】网络传销案

  【所在领域】互联网+传销

  【相关链接】《中国网络传销调查报告》:www.100ec.cn/zt/wlcx/

  【案例简介】国内首例微信传销案,自称“亚洲催眠大师”的陈某打着“月入百万”的旗号,在南京、上海等地授课,教人使用微信,并让大家购这些课程的代理权、发展新会员,借此敛财460多万元。该微信传销案在南京玄武法院审理,法院一审宣判,陈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有期徒刑八年,罚款十万元,并退赔受害人损失。

  【律师点评】对此,国内知名律师、《2015-2016年度中国互联网+法律报告》联合主编、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方超强(微信号:fang-lawer)律师认为:


  该案实质上是以微信为传销工具的传销犯罪案件,分析该案,我们既要看到传统传销的特征与模式,也要认识到在互联网背景下传统传销的隐蔽性。

  传统传销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介绍加入,即必须通过传销员介绍,才能加入传销队伍,通常这种加入还伴随着交纳费用或认购价格虚高的产品;2、组成网络,介绍加入的目的是通过这种介绍,形成“上线”、“下线”隶属关系,组成传销网络。3、复式计酬,传销员可以从其个人销售产品或服务中获取报酬,也可以其直线下家销售业绩作为计酬依据获得报酬,还可以直线的二级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提报酬。4、编造暴富神话。5、人身强制性和洗脑:对加入传销组织的人以集中授课、交流谈心,同时伴随一定的人身自由限制。

  但从本案情况来看,由于互联网的方式进行传销,显得人身强制性、洗脑、严密网络等传统辨识度较高的传销特征并不凸显,但这并不意味该等行为便不构成传销。判断是否为传销不应仅凭经验判断,还是需要回归法律的规定。

  《刑法》第224条关于组织、领导传销的界定如下: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在结合法条规定下,最简单的判断标准则是从立案标准出发,判断人数是否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是否在三级以上。

  对此,国内知名律师、《2015-2016年度中国互联网+法律报告》联合主编、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微信号:ziranren2012)律师认为:


  微商势危,2016当各大微商团队纷纷陷入传统渠道的顽疾,压货、串货、产品质量、偷税漏税,微商势危已成定局。

  先天的缺乏监管、缺乏法律保障,微商与我国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存在着诸多的不确定,游离于法律界定之外,当消费者与微商运营者产生消费纠纷、产生质量问题,会出现投诉无门,维权成本过高。在现有的我国法律框架下无法解决相关的纠纷,微商容易成为“法外之地”,而且更为严重的是按照我国的税收制度,微商的经营者是否应当缴纳相关的税费、如何缴纳、缴纳后所增加的成本是否会破坏整个微商的价格体系、其市场能否保持都将是今后所有互联网法律人关注的焦点。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联合中国反传销协会发布的《2010中国网络传销调查报告》(报告下载:b2b.toocle.com/zt/wlcx/)指出,网络传销近年来在国内快速蔓延,2010年国内参与网络传销的人员超过4000万,经工商查处公布的涉案金额达60亿元,致使大量受害者深陷泥潭。网络传销作为一种打着电子商务旗号的新型传销方式,正成为威胁互联网安全的一颗毒瘤。而近年来,传销穿着“互联网”马甲愈演愈烈,微商、互联网金融领域都成为传销的滋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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