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作者:小舟 | 发布日期:2026-06-02 | 0 次浏览
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2026年5月29日,国家法官学院"学院学堂"2026年度第三讲隆重开讲,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显明围绕"习近平法治思想与中国法治道路"作专题讲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刘贵祥出席并主持。这一堂高屋建瓴、思想深邃的法治大课,既是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系统阐释,更是对中国法治道路自信的有力宣示。
徐显明在授课中系统梳理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发展阶段,全面深刻阐释了其重大意义和鲜明特征。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这一思想把马克思主义法治原理同中国法治实践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科学总结了党领导法治建设的丰富实践和宝贵经验,深化了对共产党依法执政规律、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人类社会法治发展规律的认识,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新境界。
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制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创造"马锡五审判方式",到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确立社会主义法制基本原则,再到改革开放后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方针,直至新时代推动法治建设实现从依法治国到全面依法治国、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历史转型——习近平法治思想正是在这一波澜壮阔的历史进程中孕育而生、不断丰富,成为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
本讲聚焦"为什么要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全面依法治国"两大关键命题,从人类历史发展规律、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经验教训、党的自身执政经验教训等多维视角,深刻论证了法治是治国理政的最佳方式。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一个现代化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中华民族有着5000多年的文明历史,形成了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然而,中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国情复杂,没有现成法治模式可以照搬照套。近代以来,不少人曾试图照搬西方法治模式,但都以失败告终。历史充分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适合中国国情、适合时代发展要求的法治道路,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
在道路问题上,必须有自信、有底气、有定力,决不照搬别国模式和做法,决不走西方所谓"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的路子。
徐显明结合"十二个坚持"系统阐释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路径,明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自我构建式的,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融合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红色基因、人类法治文明成果与本土制度成果。
这一论断深刻揭示了中国法治道路的三重底色:
其一,党的领导是法治之魂。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最大的优势,是我国法治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最大的区别。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二者高度统一。"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一个伪命题——在我国,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体现。
其二,人民立场是法治之本。 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其三,德法共治是法治之特色。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法治建设全过程,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刘贵祥在主持中强调,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持续推进审判工作现代化,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更加坚实的司法保障。
这一要求与当前全国法院系统深入推进审判工作现代化的实践高度契合。从国家法官学院"学院学堂"的持续开讲,到全国法院第三十八届学术讨论会论文写作培训班聚焦"文简理真、策实管用"的研究导向,再到各地法院"法官讲堂"直面执行财产处置等实务难点——一个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统领、以审判工作现代化为目标、以自主知识体系建构为支撑的法治实践格局正在加速形成。
方向决定道路,道路决定命运。国家法官学院"学院学堂"2026年度第三讲,不仅是一次理论的盛宴,更是一次信念的洗礼。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将越走越宽广,法治中国建设必将迈向更高境界。全体法院干警当以此次学习为契机,把习近平法治思想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书写公平正义的时代答卷,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坚实的司法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