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作者:创始人 | 发布日期:2025-11-03 | 0 次浏览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老年人在健康养老、财产处分、情感慰藉等方面提出更多元需求,同时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新动向频发。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文件,旨在通过司法裁判明确规则、引领风尚,切实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推动构建老年友好型社会。文件以“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为”为核心目标,既回应了老年人现实需求,也体现了司法对老龄化社会问题的主动回应。
文件通过典型案例的司法裁判,为老年人权益保护提供了可复制的实践样本,具体体现在以下维度:
意定监护制度适用
在杨某与卢某意定监护协议案中,法院依法支持杨某通过公证形式确定卢某为监护人,体现了民法典对老年人自主安排晚年生活的尊重。该案例明确,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通过书面协议预先确定监护人,即使未来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仍需履行职责。这一制度设计有效解决了老年人因失能失智导致的监护困境,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指引。
财产处分自由保护
徐某诉许某保管合同纠纷案中,高龄老人徐某将70万元积蓄交由儿子许某保管,后因家庭矛盾要求返还。法院判决许某返还全部款项,强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有权自主管理财产,子女不得无理阻碍。该案例通过司法裁判划清了家庭财产代管的法律边界,遏制了子女干涉老年人财产处分的现象。
预付费“退费难”治理
赵某某诉某养老产业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中,法院支持老年人依约解除合同并退还预付费,解决了养老机构以各种理由推诿退费的问题。该案例通过明确合同解除条件,引导养老机构规范经营,增强了老年人消费信心。
赡养义务履行监督
某养老公司诉洪某甲、洪某乙服务合同纠纷案中,法院针对赡养人怠于履行义务的行为,通过家庭赡养指导、村社跟踪回访机制督促履行,最终促成当事人和解。该案例创新了“司法+基层治理”联动模式,为失能老年人托底保障提供了可复制经验。
高龄老年人护理费赔偿规则
聂某诉张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法院明确“老年人体质客观情况不当然影响护理依赖费赔偿数额”,避免形成“身体越弱护理费越少”的悖论。该判决通过准确适用平等原则,强化了对高龄老年人的倾斜保护。
失独老人纠纷一站式解决
李某某诉唐某某、周某某继承纠纷案中,法院针对双方均为失独老人的特殊情况,坚持“一体解决相关纠纷和切实减轻老年人诉累并重”原则,量身定制调解方案。该案例通过适老型诉讼服务机制,兼顾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文件推动的司法保障机制创新,体现了“刚柔并济”的治理智慧:
遗产管理人制度落地
某养老院与某区民政局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中,法院结合老年人生前就医、遗产所在地等因素认定住所地并指定管理人,为孤寡老人遗产处理提供了规则指引。该案例通过司法裁判激活了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促进了养老服务与遗产管理的衔接。
遗赠扶养协议效力认定
在史某某与某养老院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中,法院通过审查协议签订视频录像,确认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指定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该案例明确了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认定标准,保障了养老机构合法权益。
诉讼服务“适老化”改造
文件推动各级法院建立适老型诉讼服务机制,如为老年人提供诉讼陪同人、心理辅导、容缺受理等服务。例如,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在继承纠纷案中,邀请社区人员协助失能老人表达意愿,并引入心理辅导缓解丧子之痛,体现了司法人文关怀。
“公证+养老”服务模式
司法部指导公证机构探索“公证+养老”服务,如上海使用公证提存监管养老机构预付收费,广东建立遗产管理人库办理“意定监护+遗嘱”公证。这些创新模式将公证法律服务嵌入养老场景,降低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成本。
文件通过司法裁判的辐射作用,推动了多部门协同治理格局的形成:
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等单位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指导地方建立“助老排忧”四方协作机制。例如,上海探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民政、司法行政单位协同化解涉老纠纷,江苏开展法律服务助老护老“双百活动”,组织100家养老机构对接100家法律服务机构,形成养老服务与法律服务的闭环。
法院通过延伸司法职能,推动基层组织参与老年人权益保护。例如,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在指定监护人案件中,指导居委会设立监护台账,在街道、民政部门监督下规范使用老年人财产;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在赡养纠纷案中邀请村干部担任赡养监督人,每月回访监督,确保赡养义务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