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作者:小舟 | 发布日期:2026-05-21 | 0 次浏览
2026年5月20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一周年之际,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典型案例(第一批)。本次发布的8件典型案例,聚焦民营企业广泛关注的痛点、难点问题,代表性地反映了各级法院、各个条线在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方面的担当作为,充分彰显了以法治之力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坚定决心。
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强调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扎扎实实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是当前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重点。"
2025年5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施行,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值此法实施一周年之际,两部门联合发布首批典型案例,既是对一年来贯彻实施成效的集中展示,更是以案释法、以案促治的有力举措,为全国法院审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提供了可参照、可复制的实践样本。
本次发布的8件典型案例,具有以下四个方面鲜明特点:
民营企业在经营中难免遭遇资金链紧张、债务承压等现实难题。简单"一判了之""一执了之",往往让有发展前景的企业陷入绝境。人民法院立足民营企业实际经营状况与行业前景,量身定制纾困方案,为危困企业"输血供氧"。
案例一:某银行诉某科技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某科技公司因流动资金周转困难逾期还款,一审已判令还款。北京金融法院二审精准研判企业经营现状,依托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室,引入营商环境专家协同研判,量身定制"分期还款+账户梯度解封"调解方案——企业按约分期还款,银行根据还款进度依次解封账户。最终企业成功摆脱经营危机,银行债权亦获稳定保障,实现了金融机构与民营企业的良性互动、协同发展。
案例七:某电器公司执行转重整案中,某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因实际控制人意外离世陷入债务危机,负债7000余万元,资产被轮候查封、资金链断裂、企业停产。江苏省宿迁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识别出企业重整价值,依法建议并引导企业启动预重整程序,通过"缓执行+预重整+府院联动+招商引资"组合措施,成功引入战略投资盘活资产。2025年6月企业全面恢复生产,月产值超两千万元,普通债权人受偿率高达93%,220余名职工全部返岗,实现了企业重生、债权清偿、职工稳岗、产业链安全的多重效果。
人民法院严格践行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精神,聚焦保护民营企业人身权、财产权,依法打击侵权行为、纠正不当举措。
一是亮剑网络侵权,捍卫企业名誉。 案例二中,某微博大V刘某为博取流量,一年内持续发布180余条针对某知名新能源车企的负面评价,大量使用侮辱性词语。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准确界定舆论监督边界,认定相关博文已超出合理范围,构成名誉权侵权,判令删除微博、公开赔礼道歉并置顶90日、赔偿经济损失等合计40万余元。本案深度契合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九条关于"不得利用互联网等传播渠道,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恶意侵害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人格权益"的规定,对加强涉企网络言论治理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二是推动政府清偿欠款,破解"三角债"。 案例三中,某区卫健委以原始票据缺失、政府审计未完成为由拖欠某医药公司货款。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通过主动函询、现场调查等手段,依法核实送货单据复印件真实性并进行司法审计,顺利解决拖欠民营企业账款问题,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回款权利。
三是首次适用民营经济促进法裁判行政案件,彰显政务诚信。 案例五中,某房地产公司依市政府会议纪要额外垫付征地补偿款后,政府允诺未能全部兑现。一审、二审均驳回企业诉求。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中首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七十条,确立"行政允诺审查—履行不能认定—补偿责任量化"裁判规则,判决政府支付841万余元补偿款。该案作为最高人民法院首个适用民营经济促进法裁判的行政案件,对规范行政允诺履行、推动政务诚信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
四是合理补偿信赖利益损失,促进政府守信践诺。 案例六中,某区政府与某建设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后因政策原因终止,政府未按生效判决作出赔偿。人民法院依据民营经济促进法,酌定政府依法合理补偿企业信赖利益损失,以司法裁判推动诚信政府建设。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针对大型企业利用市场优势地位设置"背靠背"条款、转嫁付款风险、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等突出问题,人民法院坚决依法规制。
案例四:某软件公司与某科技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中,某大型上市企业将项目分包给中小企业某科技公司,约定付款条件为"收到上游企业款项""整体项目通过验收、结算、审计",并以此为由长期拖欠500余万元合同尾款。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据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八条关于"大型企业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民营企业支付账款条件"的规定,依法认定"背靠背"条款作为付款条件无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对规制"以大欺小"行为、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具有鲜明示范效应。
面对民营企业纠纷类型多、化解周期长、跨境维权难等问题,人民法院不断创新解纷模式,最大限度降低诉讼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案例八:某进出口公司与某外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浙江桐乡某进出口公司与埃及商人独资设立的外商公司因15万余美元货款发生纠纷。人民法院联合贸促会,运用"商事调解+中立评估+司法确认"模式,高效化解涉外纠纷、节省企业诉讼成本,为民营企业"出海"提供了坚实司法保障。
此次发布的8件典型案例,覆盖金融借款、网络侵权、政府欠款、行政允诺、企业重整、涉外纠纷等多个领域,几乎囊括了民营企业经营中最常见、最棘手的法律问题。其深层意义在于:
第一,传递了"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鲜明信号。 从最高人民法院首次适用民营经济促进法裁判行政案件,到规制"背靠背"条款,再到"分期还款+账户梯度解封"的创新调解模式,每一个案例都在用司法实践告诉市场主体: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法律保护不是一句空话。
第二,确立了"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的裁判标尺。 无论是大型企业还是中小企业,无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无论是金融机构还是民营企业,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案例四中对"背靠背"条款的否定性评价,正是这一原则的生动诠释。
第三,展现了"纾困与保护并重"的司法智慧。 人民法院不是简单地"一判了之",而是在依法保护债权的同时,充分考虑企业的纾困价值和发展前景,通过个性化方案实现"放水养鱼",让有挽救价值的企业重获新生。
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一年来,从立法到司法、从中央到地方,一张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法治网络正在加速织密。本次典型案例的发布,既是对过去一年工作成效的集中检阅,更是对未来工作方向的有力宣示。
正如两部门在通知中所强调的: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问题导向,发扬钉钉子精神,认真贯彻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举措落地、落实、落细,为推动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持续注入法治新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