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舟岛律师事务所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勇:依法从严打击洗钱犯罪 坚决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文件的解读

来源: | 作者:舟岛 | 发布日期:2025-11-24 | 0 次浏览

一、文件出台背景与战略意义

近年来,我国犯罪结构发生显著变化,严重暴力犯罪持续下降,以非法牟利为目的的经济犯罪明显上升,其中洗钱犯罪活动尤为活跃。随着新技术、新业态的涌现,洗钱手法不断翻新升级,“跑分”平台、虚拟资产、网络游戏币、直播打赏、黄金交易等新型洗钱载体和方式层出不穷,洗钱活动的隐蔽性和复杂性显著增强。地下钱庄、非法支付结算平台呈现团伙化运作、网格化分工特征,涉案金额巨大、人员众多,查处难度大,给打击治理工作带来严峻挑战。

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人民法院依法打击治理洗钱犯罪重点工作推进会,部署推进相关工作,旨在通过司法手段切断犯罪资金链条,维护金融秩序稳定。李勇副院长的讲话,体现了人民法院在打击洗钱犯罪中的政治担当和法治责任,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指引。

二、文件核心要点解析

1. 坚持从严打击,强化高压态势

文件强调,人民法院要依法从严打击洗钱犯罪,特别是跨境洗钱、穿透式洗钱、链条式洗钱等新型犯罪形式。对于组织运营地下钱庄等职业化洗钱团伙的首要分子和骨干,以及以洗钱为业、多次参与洗钱、拒不交代赃款去向的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从严惩处,严格限制缓刑适用,持续加大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的适用力度,彻底铲除洗钱犯罪的经济基础。

例如,在某起跨境洗钱案中,犯罪分子通过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将非法资金转移至境外,涉及金额巨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依法对主犯判处重刑,并全额追缴违法所得,有效震慑了同类犯罪。

2. 落实“一案双查”,深挖犯罪线索

文件要求,人民法院要切实落实“一案双查”机制,对于可能涉及洗钱的上游犯罪刑事案件,认真排查涉案资金转移轨迹,深挖洗钱犯罪线索,及时移送相关部门侦查。这一机制有助于形成对洗钱犯罪的全方位打击,防止犯罪分子利用法律漏洞逃避制裁。

例如,在某起贪污贿赂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将受贿所得通过亲属开设的空壳公司进行“漂白”,再用于投资房产。人民法院在审理贪污罪的同时,通过“一案双查”机制发现洗钱线索,依法对洗钱犯罪行为进行追诉,实现了对腐败犯罪的全链条惩治。

3. 准确认定自洗钱,实现数罪并罚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行为单独入罪,洗钱罪包括自洗钱和他洗钱两类。文件明确,自洗钱犯罪与上游犯罪是独立的行为,侵害独立的法益,应数罪并罚。这一认定原则打破了传统“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理论,体现了对洗钱犯罪的严厉打击态度。

在司法实践中,自洗钱犯罪的自首认定需结合法益独立性原理和自首成立条件进行类型化分析。例如,行为人自动投案后,既如实供述上游犯罪事实又如实供述自洗钱犯罪事实的,上游犯罪与自洗钱犯罪均成立自首;若行为人仅如实供述上游犯罪事实而拒不供述自洗钱犯罪事实,则上游犯罪成立自首,自洗钱犯罪不成立自首。

4. 强化追赃挽损,维护金融秩序

洗钱犯罪往往涉及资金转移隐匿、资产跨境流动,必须依法予以彻查,穷尽手段甄别、全面追缴涉案违法财产。文件要求,人民法院要把追赃挽损贯穿刑事审判全流程、各环节,确保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同时,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防止资产流失。

例如,在某起金融诈骗案件中,犯罪分子通过虚假投资项目骗取资金后,将部分资金转移至境外。人民法院在审理中,依法对涉案财产进行全面追缴,并通过国际司法合作机制成功追回部分境外资产,最大限度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文件对司法实践的指导价值

1. 统一裁判标准,提升司法质效

文件明确了洗钱犯罪的认定原则和处罚标准,有助于统一各级人民法院的裁判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同时,通过类型化分析自洗钱犯罪的自首认定问题,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具体操作指南。

2. 加强部门协作,形成打击合力

洗钱犯罪涉及金融监管、刑事侦查、司法审判等多个环节,需要人民银行、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以及各类金融机构等多主体协同配合。文件强调,人民法院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构建信息互通、行动同步的合作机制,形成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的强大合力。

3. 推动源头治理,预防犯罪发生

文件要求,人民法院要通过制发司法建议等方式推动行业整改和制度完善,结合典型案例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提升社会公众对洗钱危害的认知。这有助于从源头上预防洗钱犯罪的发生,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