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作者:创始人 | 发布日期:2024-12-05 | 0 次浏览
职务犯罪中想通过先供后翻脱罪可行吗?先供后翻是指当事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侦查阶段承认了犯罪事实,但在审判阶段又推翻或者改变原来的供述,否认之前的部或全部认罪供述。在我办理和咨询的职务犯罪案件中,有部分案件的当事人在案件从监察委移送到司法机关后翻供,否定自己在调查阶段的有罪供述,并解释称自己在调查阶段的有罪供述系基于某种压力作出的,与事实不符。这样真的能脱罪吗?先供后翻在刑事案件中是比较常见的情况,监察委调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关于这一点,我们后面再说。
我先说说所有刑事案件中先供后翻的共性和脱罪的可能性。当事人翻供能成立的理由。按照刑诉法第56条的规定,有三种情况,一是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二是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三是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所以,先供后翻想要成功,需要做到这几点,首先,翻供成功的关键要有合理且充分的理由,如果原先的供述是虚假的,或者由于误解、记忆不清,或者遭到刑讯逼供等原因而做出了错误的供述,那么当事人在后续的审讯或者庭审中翻供,需要说明翻供的原因,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其次。详细具体的翻供内容必须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当事人在翻供时需要提供新的具体的供述内容,并且这些内容能够与案件中的其他证据相吻合,不能与全案的证据都矛盾。口供作为证据种类中的一种,必须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才能确保翻供的有效性。还有就是程序合法性也是必不可少的条件。翻供的口供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相关性和程序的合法性。
只有当事人的翻供出于充分确凿的案件事实,翻供的内容才有可能成为有效的定案依据。也就是说,非法证据排除的要求是很高的。
一,要有合理且充分的理由。
二,要有详细具体的分工内容。
三,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四,程序必须合法。
zui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诉法的解释第96条第2款规定,zui高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的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所以说,司法机关一般会倾向于采信当事人在侦查阶段的认罪供述,除非当事人能够举出客观性很强的证据推翻其庭前供述,否则先供后翻想要成功难度是非常大的。回来说一下职务犯罪案件特殊性在于监委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的zui终处理上享有较大的话语权,司法机关要改变监委认定的事实性质和重要情节,会承受巨大的压力。检察官和法官提出的与监委认定相左的意见未必能够得到支持,所以在内外因的共同作用下,司法机关基本上对当事人的翻供和辩解不会采纳。还是我刚才说的那句话,除非当事人能够举出客观性很强的证据推翻之前的供述。因此,如果当事人在留置的压力下,想要通过先供后翻策略,等到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再为自己争取清白的做法,风险很高,难度极大。如果真的是冤枉或者遇到违法取证的情况,一定要寻求专业的律师帮助,当事人想凭一己之力实现非法证据排除是很难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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