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舟岛律师事务所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的文件解读

来源: | 作者:创始人 | 发布日期:2025-04-23 | 0 次浏览

一、发布背景与意义

2025年4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共包含10件典型案例。此次发布旨在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服务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建设,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的监督,助力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这些案例覆盖了电梯、锅炉、起重机械、压力容器、大型游乐设施等多个类型的特种设备,以及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不同环节,具有极强的代表性和指导意义。

特种设备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最高检发布这些典型案例,体现了检察机关在特种设备安全领域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通过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推动特种设备安全隐患的系统整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典型案例内容

(一)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老旧小区电梯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1. 案情概要:砀山县部分老旧住宅小区电梯存在年检不及时、维护保养走过场、未规范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缺少警示标识、紧急报警装置无法正常使用等问题,致使电梯长期“带病运行”、故障频发。砀山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政协委员提案时发现该线索,于2024年7月23日立案。
  2. 办理过程:砀山县院邀请电梯行业协会专家参与,实地走访17个住宅小区。7月31日,向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职,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全面排查县域住宅小区电梯运行情况,压实电梯使用单位主体责任,提升维保质量。9月27日,县市监局书面回复已完成整改。10月15日,砀山县院委托电梯协会复检,发现电梯仍存在34处问题。2025年1月17日,砀山县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讼期间,县市监局积极整改,2月7日委托复检,结果显示电梯运行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规范。2月17日,经实地查看,整改效果显著,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全部实现,法院裁定终结诉讼。
  3. 典型意义:该案展示了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政协委员提案中涉及的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及时进行案件化办理。通过借智专家意见,准确评估安全隐患,精准制发检察建议。对于行政机关仍未全面履职的,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持续督促行政机关开展整治工作,建立长效机制预防安全事故发生。

(二)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电梯维保作业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1. 案情概要:浙江省是电梯使用大省,但省级监管部门开发的“浙江特种设备在线”系统未及时识别、发现电梯虚假维保信息,各地监管部门也未全面、有效开展电梯维保现场核查,造成电梯运行安全隐患。
  2. 办理过程:浙江省新昌县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该线索后逐级上报至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院于2024年9月27日立案调查,通过构建数字监督模型,对全省950余万条电梯维保记录等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发现虚假维保、超期维保、未委托维保等异常信息30余万条。全省三级检察机关上下联动、一体推进、同步核查,共办理相关案件89件。
  3. 典型意义:此案例体现了检察机关针对行政机关电梯维保智慧监管中的虚假维保问题,通过构建数字监督模型锁定违法疑点,提升线下查勘效率;通过磋商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完善维保作业智慧监管流程,充分发挥了科技手段在公益诉讼检察中的作用。

(三)其他案例概述

除了上述两个典型案例外,还有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辖区叉车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大型游乐设施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水上特种设备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燃气陶瓷窑炉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河南省嵩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中央空调机组附属压力容器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乡村浴室锅炉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商业综合体自动扶梯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这些案例分别针对不同类型的特种设备安全隐患,通过检察机关的积极履职,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有效防范和化解了特种设备安全风险。

三、案例特点

(一)线索来源广泛

这些案件线索既有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自行发现的,也有人民群众、“益心为公”志愿者举报反映的,还有代表建议、政协提案转化而来的。这体现了检察机关广泛拓展案件线索来源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参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形成了全社会共同关注特种设备安全的良好氛围。

(二)办理方式多样

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公益诉讼案件时,坚持抓前端、治未病。对于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形,先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对于行政机关仍未全面履职的,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持续督促行政机关开展整治工作。例如在砀山县电梯安全隐患案中,检察机关在制发检察建议后,针对行政机关整改不到位的情况,及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确保了电梯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整治。

(三)注重科技赋能

浙江省检察院构建数字监督模型,发现电梯虚假维保、超期维保、未委托维保等异常信息30余万条,督促行政机关对违法企业立案154件,推动“浙江特种设备在线”系统优化升级。这体现了检察机关在办理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公益诉讼案件中,注重运用科技手段,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实现对特种设备安全隐患的精准监督。

(四)推动长效治理

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不仅注重解决当前存在的特种设备安全隐患,还注重推动建立长效治理机制。例如砀山县院以该案为契机,推动县市监局出台《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监管工作制度》,对全县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全面检查,发现并整改问题213处。这有助于从源头上防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对司法实践的启示

(一)强化法律监督职能

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领域的监督。通过办理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公益诉讼案件,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推动特种设备安全隐患的系统整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加强部门协作配合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涉及多个部门,检察机关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例如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与行政机关、电梯行业协会等密切沟通协作,共同推动特种设备安全隐患的整治工作。同时,要推动建立跨部门的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机制,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效能。

(三)提升科技应用水平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检察机关要不断提升科技应用水平,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高发现和解决特种设备安全隐患的能力。例如构建数字监督模型,对特种设备的相关数据进行实时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异常情况,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四)加强法治宣传教育

检察机关要通过办理典型案例,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特种设备安全的认识和法治意识。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开展法治宣传活动等方式,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特种设备安全的良好氛围。

五、结论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这批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充分展示了检察机关在特种设备安全领域的积极作为和显著成效。这些案例不仅为各级检察机关办理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公益诉讼案件提供了精准的指导和示范,也为社会公众提供了了解特种设备安全法律制度和增强法治意识的窗口和平台。北京舟岛律师事务所认为,这些典型案例的发布对于推动特种设备安全公益诉讼工作的高质量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应继续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不断加强特种设备安全领域的法律监督,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做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