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舟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入库参考案例:丁某君诈骗案的文件解读

来源: | 作者:创始人 | 发布日期:2025-04-18 | 0 次浏览

一、案例基本情况

丁某君诈骗案是一起典型的以借用为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案件。2014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丁某君在上海市长宁区、静安区、普陀区、徐汇区等地,多次冒充帮助民警办案的工作人员,专门搭识未成年人,以发生案件需要辨认犯罪嫌疑人、需向被害人借手机拍照等为由,借得多名被害人的手机等财物,在让被害人原地等候时逃离。之后,丁某君将赃物销售,所得赃款被挥霍。另查明,丁某君2008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0年3月11日刑满释放。

二、案件审理过程

  • 一审判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2015)长刑初字第3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丁某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 抗诉及二审判决:宣判后,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原判定性错误,在被害人同意被告人丁某君离开时,财物已经交付,且脱离被害人的控制,被害人已实施财物处分行为,财物被转移占有,故丁某君的行为应构成诈骗罪。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4日作出(2015)沪一中刑终字第1769号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丁某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三、争议焦点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行为人以借用为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

  •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关键之一:犯罪手段不同
    • 诈骗罪主要以欺诈手段骗取财物,盗窃罪通常以秘密手段窃取财物。在一般的以借用为名非法占有他人手机等侵财案件中,被害人与行为人并不存在密切的信任关系,被害人出借财物后多在旁密切关注着手机等财物的使用状况,行为人“借用”后,多是趁被害人不备,秘密携带财物离开现场,进而实现对他人财物的非法占有。因行为人取得财物的主要手段是秘密窃取,所以存在成立盗窃罪的空间。
    • 而在本案中,被告人丁某君冒充帮助警察办案的工作人员获得了被害人的充分信任,从被害人处骗得了手机等财物,又以去拍照、开警车等欺骗手段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同意丁某君带着手机等财物离开现场,并在原地等候财物的归还。从整个过程来看,丁某君获取被害人财物的主要方式是欺骗而非窃取,故丁某君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关键之二:被害人是否因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
    • 诈骗罪是以欺骗手段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财物,即将财物交由行为人占有、支配的犯罪;盗窃罪中亦可能存在被害人交付财物的情节,但被害人并未将财物占有转移给行为人,即不存在被害人处分财物的情节。处分行为是财物支配关系的变化,并不完全等同于日常生活中的交给动作。
    • 在借用财物的情形下,被害人将财物交给行为人时,如果被害人仍在现场监督行为人对财物的使用情况,则财物的占有、支配关系在法律上并未转移,亦即被害人并未对财物作出处分。但是,如果在行为人借得财物后,将财物带离现场,被害人同意的,则应当认为财物的占有、支配关系已发生变化,被害人实际已因受骗而对财物作出错误处分。
    • 本案中,被害人将手机交给被告人丁某君,并同意丁某君将手机等财物带离现场,此时财物的交付、处分行为已经完成。因本案系因被害人错误认识、处分财物,进而导致财物损失,故丁某君的行为应当构成诈骗罪。

四、案件定性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分应当从行为人采取的主要手段和被害人有无处分财物等方面综合加以判断。本案中,被告人丁某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以欺骗手段让被害人“自愿”交付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五、案例启示

  • 证据收集与审查: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注重证据的收集与审查工作。检察机关在办理丁某君诈骗案时,积极引导侦查,夯实证据基础;全面细致审查,依法追诉漏犯;充分举证示证,增强指控效果。这为律师在办理类似案件时提供了借鉴,律师应加强对证据的分析和运用,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 法律适用与理解: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是办理案件的关键。对于以借用为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要准确区分盗窃罪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从行为人采取的主要手段和被害人有无处分财物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律师应不断学习和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和办案能力。
  • 社会防范意识:此类案件也提醒社会公众要提高防范意识,避免上当受骗。在面对陌生人的借用请求时,要保持警惕,核实对方的身份和借用目的,避免轻易将财物交给他人。同时,一旦发现财物被骗,应及时报警,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

六、对北京舟岛律师事务所的借鉴意义

  • 提升办案质量:通过深入研究丁某君诈骗案等典型案例,北京舟岛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可以学习到先进的办案经验和技巧,提高自身的办案质量和效率。在办理类似案件时,能够更加准确地把握案件的争议焦点,制定合理的辩护策略,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
  • 加强团队建设:案例解读活动为律师提供了一个互相交流、学习的平台,有助于加强律师事务所的团队建设。律师们可以分享自己的办案心得和体会,共同探讨案件中的疑难问题,提高整个团队的业务水平和协作能力。
  • 树立良好形象:积极参与案例解读和研究,展示了北京舟岛律师事务所对法律事务的专业态度和敬业精神,有助于树立律师事务所在行业内的良好形象,提高律师事务所的知名度和美誉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