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
- 入库编号:2024-14-2-371-001
- 关键词:民事、教育机构责任、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学校管理职责
- 案情概述:2024年1月3日放学时,江苏某学校12周岁的学生徐某某自教室下楼行至教学楼三楼与二楼楼梯间平台时摔倒,左上前牙磕至平台墙面导致折断。徐某某认为学校在放学过程中没有安排老师在教室至校门路段组织秩序,对学生人身安全监管不力,应当对其人身损害承担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某学校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合计人民币80000元。被告某学校辩称,徐某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且学校设施场所不存在缺陷,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6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徐某某的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法律适用与归责原则
- 归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侵权行为而造成损失的情形,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这意味着举证责任不再全部由教育机构承担,而是由受害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举证证明教育机构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时,教育机构才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侵权责任。
- 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区别: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不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案件中,教育机构在诉讼中无需积极举证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而是由受害方承担举证责任。这一区别体现了法律对不同民事行为能力人认知和判断能力的差异考量。
三、学校教育管理职责的认定
- 常态化安全教育:徐某某所在班级常态化进行课前课后安全警示教育,班级《专题教育记载表》载明每周进行安全卫生教育,2023至2024第一学期《安全警示教育记录》中也多次记录该校向学生强调“不在楼梯上打闹,按序行走”等内容。这表明学校已通过定期的安全教育活动,履行了教育职责,向学生传授了必要的安全知识和行为规范。
- 安全提示标志:经法院现场勘验,事发地点楼梯上下行左右黄黑分界线清晰,多处台阶及墙面张贴有“小心台阶”“不争不抢不打闹”等提示,地面亦印有“文明礼让、有序通行”的字样。这些醒目的安全提示标志为学生的行走提供了明确的指引,有助于预防意外事故的发生,说明学校在设施设置上尽到了管理职责。
- 应急处置措施:事故发生后,带队老师随即联系家长并陪同送医。2024年1月4日,某学校根据现场调查出具《情况说明》,详细记录了事故经过和处理情况,班主任及徐某某法定代理人均签字确认。这表明学校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采取了通知家长、陪同就医、调查事发经过等措施,履行了必要的应急处置义务。
四、学校责任认定的综合判断因素
- 受伤害原因:根据现场勘验结果,徐某某摔倒受伤并非楼梯等设施场所缺陷导致,双方签字确认的《情况说明》反映受伤为意外事件,学校对该意外事件难以掌控和避免。这表明学校在设施维护和安全管理方面不存在过错,事故的发生具有偶然性和不可预见性。
- 场所设施与安全提示:学校楼梯、墙面等地张贴了醒目的安全提示标志,且事发地点楼梯设施完好,黄黑分界线清晰,不存在安全隐患。这进一步证明了学校在场所设施管理和安全提示方面尽到了职责。
- 事发后的处理:学校在徐某某受伤后,及时采取了通知家长、陪同就医、调查事发经过等措施,积极履行了应急处置义务,体现了学校对学生人身安全的高度重视和负责态度。
五、对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的启示
- 对教育机构的启示
- 加强安全管理:教育机构应加强安全管理措施,定期排查安全隐患,确保教育教学设施的安全可靠。例如,对楼梯、体育器材等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及时更换损坏的设施,为学生提供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 强化安全教育:常态化开展安全警示教育,针对不同年龄段学生的认知能力和行为特点,制定个性化的安全教育方案。通过课堂教育、主题班会、应急演练等多种形式,向学生传授安全知识和技能,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 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建立健全应急处置预案,明确各部门和人员在事故发生时的职责和分工。加强与家长的沟通与合作,确保在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通知家长,并共同做好学生的救治和安抚工作。
- 对家长的启示
- 提高安全意识:家长应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培养孩子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教育孩子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注意自身安全,避免在校园内进行危险行为。
- 加强与学校的沟通:家长应与学校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孩子在学校的学习和生活情况。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家长会、安全教育活动等,与学校共同做好孩子的安全教育工作。
六、对司法实践的意义
- 明确裁判标准:本案的裁判结果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明确的裁判标准,即人民法院在认定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应当结合未成年人受伤害原因,就学校是否已进行常态化安全教育、相关场所设施有无醒目的安全提示标志、事发后有无在第一时间通知家长并陪同就医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不能仅因事故发生在校园内就认定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进而判令其承担侵权责任。
- 促进司法公正:通过综合考量各种因素,确保了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既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了学校因不可预见的意外事故而承担过重的责任,有利于维护教育机构的正常教学秩序和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发展。
- 推动法治校园建设:本案的裁判结果有助于引导教育机构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加强校园安全管理,营造安全、和谐的校园环境。同时,也促使家长和社会各界更加关注校园安全问题,共同推动法治校园建设。
北京舟岛律师事务所认为,徐某某诉江苏某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的裁判结果体现了法律对教育机构责任认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应充分考虑各种因素,综合判断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确保裁判结果的公正和公平。同时,教育机构和家长应共同努力,加强校园安全管理,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