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舟岛律师事务所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农资打假”典型案例的文件解读

来源: | 作者:创始人 | 发布日期:2025-04-02 | 0 次浏览

北京舟岛律师事务所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农资打假”典型案例的文件解读

一、案例发布的背景与核心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31日发布的4件“农资打假”典型案例,正值春耕备耕关键时期,农资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的稳产保供,以及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大局。此次案例的发布,体现了司法机关对“三农”工作的高度重视,旨在通过严格司法保护农民权益,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北京舟岛律师事务所认为,这批案例的发布具有以下核心意义:

  1. 政策响应的精准性:深入贯彻中央关于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精神,以法治手段护航农业生产,响应国家对“三农”工作的战略部署。

  2. 法律适用的示范性:通过典型案例明确司法裁判标准,为各级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提供指引,统一法律适用,增强司法公信力。

  3. 社会效果的导向性:震慑潜在违法犯罪分子,净化农资市场,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促进源头治理。

二、典型案例的主要特点与法律分析

此次发布的4件典型案例涉及种子、农药、化肥三类重要农资,涵盖利用网络电商平台销售、“农资忽悠团”进村兜售等典型犯罪手段,展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处的立场和司法智慧。

(一)彰显依法从严惩处的鲜明立场

人民法院对制售伪劣农资犯罪坚持“严”字当头,此次发布的4件案例中,有3件对被告人判处了五年有期徒刑以上重刑,并处罚金。例如,在“张某、司某等销售伪劣产品案”中,被告人组成“农资忽悠团”下乡兜售伪劣化肥,销售金额达177万余元,主犯张某、司某分别被判处十一年和九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九十万元。北京舟岛律师事务所认为,此类判决充分体现了刑罚的惩治和威慑功能,有助于遏制农资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二)突出对种子质量安全的刑事司法保护

种子是农业的“芯片”,制假售假行为严重扰乱种业市场秩序,危害国家种源安全。在“赵某销售伪劣种子案”中,赵某销售带菌马铃薯种薯,导致农户遭受重大损失,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北京舟岛律师事务所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审定制度,未经审定的种子不得推广、销售。本案中,赵某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更对农业生产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法院的判决有力震慑了此类犯罪。

(三)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人民法院在依法严惩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主犯的同时,对具有从犯、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被告人,量刑时注重体现区别对待。例如,在“李某柱等销售伪劣种子案”中,李某柱、吕某销售未经审定的水稻种子,导致农户大幅减产,法院依法对李某柱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对其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对吕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北京舟岛律师事务所认为,这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体现了对犯罪的严厉打击,又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分子,预防和减少犯罪。

(四)多措并举促进惩防结合

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积极配合农业农村等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强化行刑衔接,提升打击合力。同时,通过组织旁听庭审、公开宣判、普法宣传等形式,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例如,在“丁某、张某平销售伪劣产品案”中,法院组织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观摩庭审活动,强化以案释法,取得了良好的法治宣传效果。北京舟岛律师事务所建议,企业应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留存生产、销售全环节合规记录,避免供应链漏洞牵连刑事责任。

三、对法律实务的影响与展望

(一)对农资生产经营者的合规建议

  1. 严把产品质量关: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检测体系,确保农资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2. 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依法取得相关经营资质,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产品标识和包装。

  3. 加强风险防控:建立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潜在的质量问题。

(二)对农民的法治宣传教育

  1. 提高法律意识:通过普法宣传,提高农民对农资产品质量的辨识能力,增强维权意识。

  2. 引导正规购买渠道:提醒农民通过正规途径购买农资产品,注意查看产品标识和包装。

(三)对司法机关的实务指引

  1. 统一裁判标准:进一步细化农资领域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确保司法公正。

  2. 加强行刑衔接:与行政执法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协同治理机制,提升打击效能。

北京舟岛律师事务所将持续关注此类案例的司法实践动态,为涉农法律问题解决提供更多专业支持,助力农业丰收、农民增收和乡村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