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舟岛律师事务所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国国家豁免民事案件相关程序事项的通知》的解读框架
一、文件出台背景与核心目标
法律依据
通知旨在落实2024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下称《豁免法》),通过细化程序规则,平衡“国家主权平等”与“当事人权益保护”两大原则。
国际趋势
我国正从“绝对豁免”向“限制豁免”过渡,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如商业活动例外、人身损害例外等),体现涉外法治的现代化转型。
二、程序规则核心要点
- 立案审查义务
- 原告责任:起诉状必须明确援引《豁免法》具体条款(如商业活动例外、明示放弃豁免等),否则法院将不予受理。
- 法院释明义务:若起诉状未列明例外情形,法院需主动释明,经修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驳回。
- 集中管辖机制
- 管辖法院:限定为32家省级政府所在地中院及海事、金融、知识产权专门法院(附件列明),其他法院无权受理。
- 意义:避免地方保护主义,提升专业化审理水平,统一法律适用尺度。
- 送达规则
- 优先方式:依国际条约(如海牙公约)或双边协定送达,未规定方式则使用外交照会(需逐级报最高法)。
- 禁止公告送达:体现对国家主权的尊重,防止程序瑕疵。
- 管辖异议审查
- 主动审查原则:即使外国国家未提异议或未应诉,法院仍需依职权审查豁免资格。
- 例外情形:外国国家仅参与管辖异议程序,不视为接受法院管辖。
- 国家行为认定
- 外交部证明:涉及国家行为(如军事、外交行为)的事实问题,需逐级报最高法商外交部出具证明,该证明具有终局性。
三、实务影响与法律衔接
- 对当事人的影响
- 起诉门槛提高:原告需充分举证豁免例外情形(如合同证明商业活动性质),否则面临驳回风险。
- 执行难度增加:即使胜诉,执行外国国家财产需另行申请豁免例外(如证明财产用于商业用途),参考2019年某银行诉B国政府债券案。
- 对法院的要求
- 跨部门协作:需与外交部建立沟通机制,确保外交照会送达效率。
- 典型案例指导:建议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统一“商业活动”与“国家行为”的界定标准。
- 涉外策略建议
- 争议解决条款:在涉外合同中约定国际仲裁,规避管辖豁免风险。
- 证据准备:提前收集豁免例外证据(如外国国家放弃豁免的声明、商业合同等)。
四、争议焦点与风险提示
- 法律适用冲突
- 专门法院管辖:海事、金融、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涉外国国家案件时,需优先适用《豁免法》程序规则。
- 对等原则风险:若外国法院对我国采取反制措施(如限制我国豁免例外),需通过外交途径协调。
- 程序耗时问题
- 外交照会送达:通常需3-6个月,当事人需提前规划诉讼策略,避免程序拖延。
五、结论
该通知通过构建“立案审查—集中管辖—主动审查”的三重机制,为涉外国国家豁免案件提供了清晰的程序指引。其意义不仅在于落实《豁免法》的立法精神,更在于推动涉外法治与国际规则接轨,为我国企业和公民在涉外纠纷中维护权益提供了制度保障。建议当事人和法院严格遵循程序要求,充分利用集中管辖优势,提升案件审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