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核心事实与司法裁判要点
1. 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人李某博于2019年12月至案发期间,虚构“亚某逊跨境电商”APP,以跨境电商投资为名构建传销体系:
- 模式设计:要求会员缴纳500元注册费,投资1000元起即可获得14天20%的高额返利,并通过发展下线(一代至三代)获取3%-1%的推荐奖,发展5万元投资可升级为“店主”,享受七代会员奖励。
- 规模与后果:平台发展会员层级达9级,涉及202人以上,吸收资金742万余元,李某博个人获利262万余元,最终因资金链断裂崩盘。
- 司法程序:李某博于2021年1月主动投案,但拒不交代资金去向;河南省灵宝市法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罚金20万元;从犯徐某明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获刑1年,罚金5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2. 争议焦点与法律适用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罪名界分与共犯处理:
- 罪名认定:李某博的行为同时符合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法》第224条之一)的构成要件。法院通过以下关键点认定其构成集资诈骗罪:
- 非法占有目的:无实际经营活动,资金未用于投资或返利,且拒不兑现承诺、隐瞒资金去向。
- 诈骗手段:虚构“亚某逊”背景,通过虚假宣传、组织考察等方式强化欺骗性。
- 共犯处理:徐某明虽参与宣传推广,但无证据显示其明知李某博的非法占有目的,故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并认定为从犯,依法减轻处罚。
二、以传销方式实施集资诈骗的定罪逻辑与证据规则
1. 罪名竞合时的处理原则
当传销行为与集资诈骗交织时,需通过以下要素判断罪名适用:
- 核心目的:若组织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使行为符合传销特征,也应优先适用集资诈骗罪(刑罚更重)。
- 资金用途:未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或返利,而是用于个人挥霍、转移隐匿的,直接推定非法占有目的。
- 行为模式:虚构投资项目、夸大盈利前景,结合层级化返利机制吸引资金,属于典型的“庞氏骗局”。
2. 证据审查重点
法院在本案中严格审查以下证据链:
- 资金流水:追踪集资款流向,确认李某博未将资金用于承诺的“日韩仓投资”。
- 会员结构:通过层级关系、推荐奖励记录证明传销特征。
- 宣传资料:虚假APP界面、夸大宣传文案作为诈骗手段的直接证据。
- 被告人供述:李某博投案但未如实供述资金去向,徐某明对传销性质的明知程度。
三、司法实践中的量刑考量与共犯区分
1. 主从犯的量刑差异
- 李某博(主犯):作为犯罪发起者、资金实际控制人,承担全部涉案金额责任,量刑时仅部分考虑其主动投案情节(因未如实供述,未认定为自首)。
- 徐某明(从犯):虽参与宣传推广,但无决策权,且案发后家属全额退赃,依法减轻处罚。法院严格区分其在共同犯罪中的次要作用,避免“主犯实行过限”影响从犯量刑。
2. 涉案财物处理
- 追缴与退赔:李某博非法获利262万余元被全额追缴,徐某明退缴违法所得2.4万元。法院强调对涉案财物的彻底追查,以弥补被害人损失。
- 财产刑适用:李某博被判20万元罚金,与其获利比例相当;徐某明5万元罚金体现从轻原则。
四、对类似案件的实务启示
1. 辩护策略与风险防控
- 罪名选择:若行为人无非法占有目的,应重点论证资金用途的合法性(如实际投资、合理亏损),避免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 证据固定:及时保存资金流向记录、经营合同等,证明无诈骗故意。
- 共犯脱罪路径:从犯可通过证明对主犯非法占有目的的不知情、未参与核心决策等争取轻判。
2. 司法趋势与合规建议
- 严打传销式集资:近年司法实践对“虚拟投资+层级返利”模式采取从严认定,即使披着“跨境电商”“区块链”等外衣,仍可能被穿透定性为诈骗。
- 企业合规要点:避免设计多层返利机制,确保投资项目真实性,完善资金托管与信息披露。
结语
李某博案为以传销手段实施集资诈骗的司法处理提供了典型样本。法院通过严格审查非法占有目的、精准区分共犯责任,既打击了犯罪核心,又避免了打击扩大化。对于类似案件,需结合资金用途、行为模式等综合判断,确保罪责刑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