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舟岛律师事务所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文件解读

来源: | 作者:创始人 | 发布日期:2025-03-20 | 0 次浏览

2025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了《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已于2024年11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2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作为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北京舟岛律师事务所现就该《解释》进行如下解读:

一、《解释》出台的背景与目的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着力扩大内需,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预付式消费作为一种重要的消费模式,对于缓解经营资金困难、促进投资和降低消费成本具有积极作用。然而,预付式消费领域也存在诸多问题,如“卷款跑路”、“霸王条款”等,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发布了《解释》,旨在规范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预付式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解释》的主要内容

  1. 适用范围
    • 《解释》明确适用于零售、住宿、餐饮、健身、出行、理发、美容、教育培训以及家政、养生、托育等生活消费领域的预付式消费纠纷。
    • 但消费者付款后一次性接收商品或接受服务以及多用途预付卡产生的纠纷不适用《解释》。
  2. 责任主体
    • 经营者虽未签订预付式消费合同,但允许他人使用其营业执照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使用其名义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的,应依法承担责任。
    • 商场场地出租者对租赁场地经营者资质负有形式审查义务和过错责任,解决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收款“跑路”后应找谁担责的问题。
  3. 规制“霸王条款”
    • 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等“霸王条款”应依法认定无效。
    • 约定解决争议方法不合理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的“霸王条款”也无效。
  4. 消费者权利
    • 消费者有权依法转让预付卡,只需通知经营者即对经营者发生效力。
    • 消费者在某些情况下有权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如经营者“迁店”给消费者造成明显不便、未经消费者同意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等。
    • 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有权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但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已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的,不能七日无理由退款。
  5. 返还预付款规则
    • 《解释》区分消费者原因和非消费者原因导致的退款,并在退款金额计算、退款利率确定等方面分别作出对经营者和消费者有利的规定。
  6. 规制“卷款跑路”行为
    • 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的,构成欺诈的,应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应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 经营者提交证据的责任
    • 预付式消费合同文本或记录消费内容、次数、金额及预付款余额等信息的证据通常由经营者控制,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可根据消费者的主张认定争议事实。

三、《解释》的意义与影响

《解释》的出台对于预付式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它明确了预付式消费纠纷案件的审理标准和责任主体,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时,《解释》也规范了经营者的行为,促进了预付式消费市场的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北京舟岛律师事务所认为,《解释》的发布将有效遏制预付式消费领域的乱象,提升消费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未来,我们将继续密切关注预付式消费市场的动态和法律法规的完善,为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