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舟岛律师事务所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五十五批指导性案例的文件解读

来源: | 作者:创始人 | 发布日期:2025-02-26 | 0 次浏览

关于北京舟岛律师事务所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五十五批指导性案例的文件解读,根据公开发布的信息,可以概括性地解读这批指导性案例中的核心内容和重点,特别是针对“甲皮业有限公司、周某某等欺诈发行债券、马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检例第219号)这一案例。

一、案例背景及基本情况

该案例涉及江苏省宿迁市甲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周某某、林某某、叶某某,以及乙会计师事务所原合伙人王某某和丙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北京分所原负责人马某。甲公司为融资目的,拟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但在不符合发行条件的情况下,通过财务数据造假等手段成功发行债券,最终导致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

二、关键法律问题及解读

  1. 欺诈发行债券罪的认定

    • 案例明确指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属于欺诈发行债券罪规定的“公司、企业债券”。这一认定突破了传统理解上仅将公募债券纳入欺诈发行债券罪范畴的局限,强调了保护广大投资者(包括合格投资者)财产权益的重要性。
    • 对于新出现的金融产品,只要符合《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即可认定为欺诈发行“公司、企业债券”。
  2. 中介组织人员责任的认定

    • 王某某作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与甲公司共谋参与财务数据造假,构成欺诈发行债券罪共同犯罪。
    • 马某虽然未直接参与造假,但因其严重不负责任,未对审计报告进行实质性审核即签名确认,导致出具的审计报告严重失实,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3. 行业治理与金融风险防范

    • 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不仅要依法惩处犯罪行为,还要重视从证券犯罪个案惩戒向金融风险防范延伸职能,以检察履职助推资本市场行业治理。

三、对律师事务所的启示

对于北京舟岛律师事务所而言,这批指导性案例提供了以下启示:

  1. 加强业务学习与培训:律师应加强对金融法律、证券法规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风险防范意识。
  2. 严格尽职调查与审核:在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时,应严格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核工作,确保客户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避免卷入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
  3. 积极参与行业治理: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应积极参与资本市场行业治理工作,为推动金融市场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五十五批指导性案例对于加强金融市场监管、保护投资者权益以及推动资本市场行业治理具有重要意义。北京舟岛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应认真学习和领会这批指导性案例的精神实质和核心要义,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