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舟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答记者问的文件解读

来源: | 作者:创始人 | 发布日期:2025-02-07 | 0 次浏览

2025年1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00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古树名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自2025年3月15日起正式施行。司法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林草局的负责人就《条例》的相关内容回答了记者的提问,以下是对这些内容的详细解读。

一、出台背景

古树名木被誉为“绿色的国宝”“有生命的文物”,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文化、生态价值。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在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方面取得了显著进步,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违法采伐、移植、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时有发生,保护责任落实不到位,保护管理要求不统一等。因此,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建立完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二、主要内容

  1. 定义与分类
    • 古树:指树龄100年以上的树木,不包括人工培育、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商品林中的树木。
    • 名木: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景观价值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 对树龄500年以上、300年以上不满500年、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分别实行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对名木均实行一级保护。
  2. 保护管理职责
    • 全国绿化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国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3. 普查、认定与公布
    • 全国绿化委员会定期组织开展全国古树名木资源普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适时开展古树名木资源补充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认定古树名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公布。
  4. 日常养护
    • 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明确有关单位、个人作为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责任人,并签订日常养护协议。
    • 日常养护责任人应严格履行养护义务,发现古树名木遭受损害或生长异常的,应及时报告。
  5. 禁止与限制行为
    • 除特殊紧急情形外,禁止采伐古树名木。
    • 古树名木原则上实行原地保护,不得移植;确需移植的,需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6. 资金保障与宣传教育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 国家鼓励通过认捐、认养等多种形式资助古树名木保护事业。
    •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古树名木保护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古树名木保护意识。
  7.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 将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 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可以约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重要意义

  1. 法律保障:为古树名木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有助于实现永续保护。
  2. 文化传承:有助于保护好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载体,传承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3. 公众参与:提高公众对古树名木保护重要性的认识,激发公众参与保护的积极性。

四、执行与展望

司法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林草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包括加强学习宣传、完善配套制度、强化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工作。同时,各地应根据《条例》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符合《条例》要求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确保各项保护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综上所述,《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的出台是我国在古树名木保护方面迈出的重要一步,将为古树名木的保护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有助于实现永续利用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