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舟岛律师事务所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43批指导性案例(国家赔偿专题)的文件解读

来源: | 作者:创始人 | 发布日期:2025-01-10 | 0 次浏览

北京舟岛律师事务所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43批指导性案例(国家赔偿专题)的文件解读,核心内容为: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4年12月23日发布了第43批指导性案例,其中包括黄某亿申请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公安局违法使用武器致伤赔偿案等七个案例(指导性案例241~247号)。这些案例旨在为审判类似案件时提供参照。

以指导性案例241号为例,这个案例涉及国家赔偿、违法使用武器致伤赔偿、人身损害赔偿以及给付年限等关键词。赔偿请求人黄某亿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使用武器造成身体伤害致残,已获得国家赔偿。但在残疾赔偿金等给付年限或期限届满后,他继续发生相关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必要支出,因此他再次提出国家赔偿请求。法院依法对此予以支持。

具体来说,1997年8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公安局民警在侦查刑事案件过程中违法使用武器,开枪误击黄某亿(非涉案人员)并致其终身残疾,经鉴定为一级残疾。1998年,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由平果县公安局赔偿黄某亿截至1998年9月14日的医药费、住院费、误工费等人民币98230.63元,残疾赔偿金201722.4元,二项合计299953.03元。该决定生效后,平果县公安局已全部履行完毕。

然而,2018年,黄某亿再次申请国家赔偿,要求平果县公安局支付残疾赔偿金以及护理费、辅助器具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50余万元。虽然平果县公安局和百色市公安局先后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最终支持了黄某亿对新发生的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即赔偿新增加的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这不属于重复赔偿。

这一案例强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即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同时,也明确了赔偿请求人对同一违法事实新发生的损害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总的来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43批指导性案例(国家赔偿专题)为审判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参照和依据,有助于确保国家赔偿制度的公正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