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舟岛律师事务所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依法从严惩治中介组织财务造假相关犯罪典型案例的文件解读

来源: | 作者:创始人 | 发布日期:2025-01-08 | 0 次浏览

北京舟岛律师事务所对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依法从严惩治中介组织财务造假相关犯罪典型案例的文件,有以下解读,这主要基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公告和相关案例的内容:

首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这一批典型案例,彰显了其对于中介组织财务造假相关犯罪的严厉打击态度。这些案例覆盖了当前中介组织财务造假相关犯罪的主要类型,并归纳了中介组织人员在履职过程中较为常见的违反执业准则的具体表现。这些案例的发布,旨在通过以案释法,警示和引导会计、审计、保荐、法律、资产评估等各类中介组织依法依规、履职尽责。

其次,从具体的案例来看,如苏某升等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就涉及到了中介组织在审计过程中的严重失职行为。在这个案例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的项目经理苏某升以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张某璃、杨某蔚,在明知被审计单位康某药业存在业务管理系统(捷科系统)而未予以关注,也没有对捷科系统与账务系统(金蝶系统)中的数据是否存在差异进行审核,直接采纳了金蝶系统的数据作为审计依据。此外,苏某升还配合康某药业拦截客户往来款询证函,接受伪造的审计证据,出具了虚假的审计报告。这些行为都严重违反了审计准则,导致了严重的后果,即康某药业的虚假陈述行为导致5万余名投资者受损,损失总金额达到24亿余元。

对于这类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强调,应当依法从严惩治。对于中介组织人员涉财务造假犯罪的,应当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区分故意或者过失,准确认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对于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要依法严惩;对于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出具的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的行为,也要依法追究责任。

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还表示,将协同中国证监会等有关部门,持续依法从严打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各类犯罪,依法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以法治力量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北京舟岛律师事务所认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这一批典型案例,不仅是对中介组织财务造假相关犯罪的严厉警示,也是对未来依法打击此类犯罪的重要指导。这些案例的发布,将有助于推动中介组织依法依规、履职尽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