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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为了向银行申请贷款,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玉芬竟然虚构购销合同,骗取取某金融机构的贷款,用于其它用途。11月9日,封丘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骗取贷款罪判处河南省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判处刘玉芬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0年9月,河南省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为了向银行申请贷款,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玉芬与长垣县某金属销售有限公司签订虚假的购销钢板、角铁合同。2010年10月,从新乡某金融机构骗取贷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后贷款主要用于支付河南省某实业有限公司土地出让金及本公司租地费用、货款等。2011年9月7日偿还该贷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河南省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100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刘玉芬作为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并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刘玉芬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刘玉芬如期偿还贷款,酌定从轻处罚。关于刘玉芬辩护人辩称其如期归还贷款,未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请求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经查,刘玉芬骗取银行贷款数额,属特别严重情节,故其辩解理由法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