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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首例P2P被判集资诈骗 嫌疑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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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170 更新时间:2016年11月18日11:20:00 打印此页 关闭

案例类型】非法集资案

  【所在领域】互联网+借贷

      【案例简介】

  翁某、杨某通过“雨滴财富”P2P平台发布虚假的借款标的,以月息2-3分的高息为诱饵,吸引全国各地网民参与“投资”,截至案发,“雨滴财富”P2P平台共注册账户565个,吸收资金达5100余万元。随后,犯罪嫌疑人将募集的资金用于个人挥霍及偿还个人债务,最终造成800余万元损失无法追回。此案为浙江出现的首例以集资诈骗罪宣判的网贷平台案件。犯罪嫌疑人翁某、杨某两人分别被判处5至10年不等有期徒刑。

  【案例点评】

 该案是在国家加强P2P网贷平台乱象整治背景下发生的一个典型案例,但从其犯罪行为来看,与常见的集资诈骗罪的表现形式并无二致: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利回报为诱饵,吸收大量资金后供个人肆意挥霍。实质上是犯罪嫌疑人利用P2P平台进行集资诈骗,P2P平台仅仅是其实施犯罪行为的伪装和工具。这与P2P平台在经营过程中,因违规炒作导致资金链断裂,损害投资人权益后追究其刑事责任,有本质区别。

  虽然,P2P平台客观上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这对于行政监管,保护投资人权益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但P2P平台作为基于互联网技术组建的个体之间的借贷平台,其形似本身具有合理性和优越性,既丰富了民间借贷的形式,提升了民间借贷的便捷性,客观上也活跃了民间资本的利用,也解决了部分个体的融资需求,应当值得鼓励。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出台也进一步肯定了P2P借贷形式存在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必要性;同时,该《指导意见》也给P2P平台定下了中介机构的性质,同时划下了不准进行增信行为,平台资金必须托管于第三方金融机构的红线;客观上,严格限制了非法集资犯罪的生存土壤。但这并不免除,P2P平台对于平台项目的审查义务,有瑕疵的借款人通过平台借到款项,最终造成出借人损失的,P2P平台若在借款人身份,征信审核上存在瑕疵的,仍应当对受损投资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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