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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福喜公司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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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094 更新时间:2016年11月17日15:51:15 打印此页 关闭

(一)基本案情

  2013年2月至5月间,被告单位上海福喜公司、河北福喜公司生产的部分产品因未达到百胜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规定的工艺和原料要求,被退货并终止订单,造成该两公司相关产品大量回收并积压。同年7月至12月间,其被告人杨立群(母公司欧喜公司深加工事业部总经理)等人多次召集相关管理人员商议,决定用上述回收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为原料再生产、销售,并由被告人贺业政向两公司分别转达上述决定;同时杨立群还要求销售部相关人员寻找客户。在被告人杜平等人找到客户、确定订单后,被告人陆秋艳等人制定、下达生产计划并分别发送至上海福喜公司、河北福喜公司,由被告人胡骏、李亚军分别组织、指挥生产,被告人刘立杰、张广喜分别负责安排生产,被告人张晖、薛洪萍分别参与部分生产活动,致使两被告单位生产的不合格产品被销售。至案发,上海福喜公司、河北福喜公司生产、销售的上述不合格产品货值分别计人民币34万余元、76万余元人民币。

  2014年6月2日,被告单位上海福喜公司因生产计划变化,经被告人胡骏同意,将该公司采购的保质期为6天的冰鲜鸡皮、冰鲜鸡胸肉等,更改保质期为一至三个月不等,并放入冷冻库保存,同年6月18日至7月15日,由被告人刘立杰安排制定生产计划,将上述原料加工生产为麦乐鸡、麦香鸡排、烟熏风味肉饼、美式鸡排等4种产品共计5200余箱并进行销售,销售金额38万余元,库存货值83万余元。

  2015年9月30日,上海市嘉定区检察院以上海福喜公司、河北福喜公司以及杨立群、贺业政等10名被告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向嘉定区法院提起公诉。2016年2月1日,嘉定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立群、贺业政、陆秋艳、杜平伙同被告单位上海福喜公司、河北福喜公司共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禁止性规定,在生产过程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并予以销售,被告人胡骏、刘立杰、张晖、李亚军、张广喜、薛洪萍作为上述被告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两家福喜公司罚金人民币120万元;被告人杨立群等10人均被判有期徒刑。其中澳籍被告人杨立群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驱逐出境。贺业政等9人被判二年八个月至一年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8万至3万元不等。2016年7月1日,上海市第三中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杨立群、贺业政、张广喜、薛洪萍的上诉,维持原判。

  (二)典型意义

  近年来,食品安全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公众对于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吃得放心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如何确保“舌尖上的安全”,如何以“零容忍”的举措来惩治食品领域的违法犯罪,考验着行政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的能力和智慧。本案所暴露出来的诸如回收食品再生产、过期原料再加工等行为,虽早已明确为法律所禁止,监管部门也是三令五申,但还有相当多的食品从业人员对此不以为然,甚至还引为行业“潜规则”。本案事关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同时又涉及外国人和跨国公司犯罪,一经媒体曝光就迅速引起国内外舆论的高度关注。上海市检察机关三级联动,强化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衔接,积极依法介入侦查引导完善证据,针对法律争议问题精心制作庭审预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该案的成功办理,充分体现司法机关回应公众关切、打击食品生产领域犯罪活动的坚强决心和严肃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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