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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滥用职权、污染环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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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125 更新时间:2016年11月17日15:51:15 打印此页 关闭

 (一)基本案情

  根据有关城市污水排放的法律规定,城市内污水处理应当向环保部门申请相关排放许可。2014年9月至2015年3月,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城管局城市管理执法监察大队原副大队长刘某某,在明知国家城市污水排放管理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未经环保部门许可,伙同社会人员赵某某、张某某、游某某等人,租住民房并设计、订做、购买排污设备,采用挖埋地下管道等手段接入城市污水处理管网,大肆排放有毒有害化工污水;刘某某作为负有监管职责的执法人员,还滥用职权为非法排污行为积极提供帮助,造成寒亭区污水处理厂设备严重毁损和浞河河水严重污染,致使流域内部分鱼塘、农作物损失严重,经济损失共计939.1434万元。

  2015年5月22日,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检察院以涉嫌滥用职权罪依法对刘某某立案侦查。2016年7月13日,潍坊市寒亭区法院以滥用职权罪、污染环境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万元。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刘某某作为环境执法监察人员,不仅伙同他人非法排污,还滥用职权为排污行为提供帮助,造成污水处理设备损毁和河道污染,严重危害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经济损失巨大,社会影响恶劣。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全面调查取证,最终以恶劣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后果双重认定的方式,全面查实犯罪分子的罪行。本案的依法查处,有效促进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环境监管,进一步增强了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营造了打击和遏制生态环境的社会氛围,切实从源头上有效预防了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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