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09882.html | 作者:创始人 | 发布日期:2024-11-06 | 0 次浏览
2021年以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案件数量持续大幅增长,司法治理问题亟待关注和解决。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决策部署和张军院长批示,李勇副院长带队开展调研、与专家学者座谈,刑三庭调研组通过书面调研、多省实地调研、多次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研究、交流等工作,形成了本调研报告。
一、帮信罪案件的新情况
调研中了解到帮信罪案件数量已跃居各类刑事案件第三位,其主要特点为:一是案件类型以“两卡”(手机卡、银行卡)案件为主,占帮信罪案件总数的近八成,多为向上游犯罪提供转移支付、套现、取现工具。二是被告人低龄化、低学历、低收入特征明显,初犯人员占比较高,有的电诈犯罪组织甚至已经将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作为重点发展对象。三是犯罪链条化、层级化明显,分工合作、彼此依赖、利益共享的黑灰产业链日渐成熟,涉“两卡”帮信犯罪已经形成了“卡农—卡商—卡头”的层级模式。四是犯罪手段、方式不断智能化,已从出租、出售、非法提供“两卡”,发展到提供非银行支付账户、互联网用户账户、批量注册软件、多卡宝等技术设备,以及利用非法通讯软件、“翻墙”软件、虚拟币等方式。
二、帮信罪司法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困难
帮信罪司法治理存在一些亟需关注、解决的现实问题和困难,需要深入剖析,夯实“对症施治”的基础。一是电信网络诈骗等上游犯罪高发多发、链条复杂、涉及面广、查证难度大,客观上导致帮信罪案件数量随之大幅上升。二是涉“两卡”犯罪门槛低,大量人员被引诱实施犯罪,由此引发的一些问题需要予以重点关注。三是帮信罪司法适用的疑难问题有待进一步厘清,如“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和“情节严重”的认定,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区分,特殊群体的刑事政策掌握,行刑衔接的规则等。四是延伸司法职能推进社会治理不充分,相关司法建议的针对性、实效性欠缺,存在“一发了之”的情况,宣传教育限于传统形式,未充分发挥职业禁止和禁止令参与帮信罪社会治理的作用。
三、推进帮信罪司法治理的工作建议
推进帮信罪司法治理需要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有的放矢地采取对策,注重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坚持精准防治、对症施策,统筹抓好执法办案与延伸职能,切实全面、系统地加以推进。
一是依法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立足新型信息网络犯罪案件数量猛增、黑灰产业蔓延的态势,坚持全链条、全方位打击,坚持依法严惩,守护好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钱袋子”。准确把握帮信罪和信息网络犯罪的关系,通过治理帮信罪助力打击犯罪产业链,更加有力、有效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等上游犯罪。严格做到依法认定、精准打击。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相关部门协调,推动帮信罪治理理念、治理标准的协同,积极应对新型网络犯罪和轻罪治理的挑战。
二是全面、准确阐释定罪标准,确保做到不枉不纵。既考虑提供技术支持或帮助的对象、次数、类型、行为方式、犯罪工具、非法获利等情况,同时考虑行为人的其他情形,避免片面认定、推定明知。注重全链条体系把握、多因素综合考量,避免仅依据涉案“两卡”数量或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的流水金额认定构成“情节严重”。强调根据明知内容、涉案资金性质、是否实施或配合实施线下帮助行为、与信息网络犯罪关联程度等方面,细化帮信罪和掩隐罪的区分标准。
三是明确、细化宽严相济适用依据,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对再犯、组织犯、职业犯等依法从严,对于多次、向多人或者跨境提供帮助的,“卡头”“卡商”等职业犯,犯罪集团、团伙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分子等,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群体实施犯罪的,依法从严惩处。对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依法从宽,综合其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情节,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作为犯罪处理。切实做好反向行刑衔接,对于情节较轻的涉“两卡”行为人,自愿认罪认罚,出售、出租本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量较少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少,或积极配合追查上游犯罪,或配合追赃挽损所起作用较大的,可依照行政法律处罚。
四是践行能动司法理念,进一步延伸审判职能“以我管促共管”。抓实抓好司法建议工作,推动实现诉源治理。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开展具有针对性、特色性的宣传教育活动。协同教育部门、各类院校做好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教育管理。注重推动职业禁止和禁止令与后续管控、处罚衔接。
下一步,刑三庭将积极推动出台司法指导文件,提炼、整合司法裁判规则,实现精准司法、能动司法,做好案例发布、培训等工作,凝聚合力统筹解决帮信罪治理的突出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